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晋城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全面依法治市>机构简介

中共晋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联络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6-3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委”)部署要求,加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与市委依法治市委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及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更好推进市委依法治市委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晋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晋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中共晋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依法治市办开展协调联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服从全局、充分协商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市委依法治市办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委决定事项、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市委依法治市委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各县(市、区)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对跨领域、跨地区、跨部门的法治工作重大问题,经先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市委依法治市办提请市委依法治市委协调解决。

第四条 市委依法治市办就以下方面开展协调工作:

(一)统筹协调市委依法治市委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和各地各部门法治机构工作。

(二)统筹协调市委依法治市委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法治工作方案和措施。

(三)协调督促市委依法治市委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和各地各部门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委安排部署。

(四)统筹协调市委依法治市委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和其他有关方面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委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

(五)统筹协调市委依法治市委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和有关单位和地区就法治建设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六)协调推进跨军地法治工作任务落实。

(七)协调立法过程中的相关重大分歧。

(八)市委依法治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委依法治市委成员单位及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市委依法治市办的联络沟通及推进本单位法治建设日常工作任务的落实。

联络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的,应及时报市委依法治市办。

第六条 联络员在市委依法治市办和本单位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准确把握市委依法治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协助本单位落实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二)做好上情下达。及时把市委依法治市委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位,积极提出相应工作建议和意见,并按照本单位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的安排落实相关要求。

(三)做好下情上报。及时报送本领域、本单位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信息、工作规划、工作总结、经验材料、调研文章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四)市委依法治市委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协助本单位领导与市委依法治市委及其办公室的重要文件传阅、重大工作事项审示及重要工作信息传达等有关事宜。市委依法治市委协调小组联络员,应协助做好本小组会议召集、问题商讨、推进实施和请示报告等各项工作。市委依法治市委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加强与各协调小组联络员的沟通联络,共同推进本领域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五)参与配合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市委依法治市办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推动市委依法治市委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联络员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和有关工作要求,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本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推动本小组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第八条 联络员所在协调小组、单位应当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联络员履行职责。

市委依法治市办应当做好联络员的服务、联系、协调工作。

第九条 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联络沟通、协作配合;遇有重大问题、重大分歧的,应当及时向市委依法治市办报告。

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协调事项,由市委依法治市办提出处理建议,专题呈报市委依法治市委决策参考。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