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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6-30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是:“中共晋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印章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组(简称秘书组)统一管理。印章实行专人管理、专柜保存,用后及时锁回专柜,不得随意摆放。盖章时人不离印。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印外出使用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如印章保管人因事请假,须事前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其他人员代管印章。

第四条 严格印章使用审批程序。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或副主任签署同意后方可用印。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绍信、信笺纸和各种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

第五条 凡需用印的文函,印章保管人必须先查看有无领导签字同意,如查看发现文函有错漏之处要及时指出纠正。用印必须与落款名称相一致,不符合者不得盖章。凡使用印章的,均需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备案。

第六条 如印章损毁或丢失,要迅速报告,按规定办理遗失声明,并报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