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
晋城市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草案)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24米的民宿(农家乐)。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农家乐)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民宿(农家乐)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第50号)的规定。
超过上述规模的民宿(农家乐)及本规定未说明之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包括但不限于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
第四条 已经投入使用的民宿(农家乐)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农家乐)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完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和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防群治的力量,督促指导基层消防组织优化监督管理模式,督促民宿(农家乐)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 文旅、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消防安全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工作机制。建立标准化、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民宿(农家乐)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审批部门依职责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民宿(农家乐)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环节的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抽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民宿(农家乐)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处理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应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监管。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民宿的消防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开展民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民宿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农家乐)无照经营、未通过消防验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涉及多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
第八条 民宿(农家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农家乐),依据《民宿(农家乐)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第50号),可不办理上述手续。
第九条 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民宿(农家乐),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消防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抽查,申报单位要自觉遵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对不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民宿(农家乐),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农家乐)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十二条 民宿(农家乐)建筑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宜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第十三条 建筑应至少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一)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二)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
第十四条 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8米。当建筑仅为2层且第2层客房数不超过3间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75 米。
第十五条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每间客房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第十六条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第十七条 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当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5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燃气连接管应满足燃气灶具安全使用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第十八条 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第十九条 每25平方米应至少配备一具4公斤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2具;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且便于取用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第二十条 客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安装联网式型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厨房应安装联网式火灾探测感温报警器。
第二十一条 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消防自救呼吸器和手电筒等器材。
第二十二条 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 PVC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第二十三条 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容量不宜小于144 立方米。
第二十五条 民宿(农家乐)的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不得随意遮挡或挪作他用。对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六条 民宿(农家乐)从业人员每日昼夜应各组织一次防火巡查;每月应开展一次全面性的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民宿(农家乐)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十八条 鼓励民宿(农家乐)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电动自行车、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二十九条 民宿(农家乐)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做到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并完成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三)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
(四)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五)员工上岗前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六)每半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当乡村民宿设置有轻便消防水龙、背负式细水雾灭火装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时,从业人员应会熟练操作使用。
第三十一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火灾发生后,民宿(农家乐)负责人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民宿(农家乐)负责人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二条 距离消防站较远且民宿相对集中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
第三十三条 鼓励、引导民宿(农家乐)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