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晋城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立法工作

行法治之力 助车辆“归位”——写在《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正式实施之际

发布时间: 2023-01-03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机动车停车需求与车位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已成为制约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以法治方式推动解决机动车停车治理难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新晋城提供制度保障。

《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市八届人大常委会换届以来,坚持“小切口、有特色”立法理念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贯彻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以高质量立法推动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尝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一次生动实践。

一、切小题目,选定机动车停车立法视角

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紧密结合我市市域社会治理需要,聚焦民生和社会治理领域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确定年度立法项目。民有所呼,法有所应,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回应代表建议,将机动车停车立法纳入2022年年度立法项目。《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已经对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和停放行为规范作出了相应规定,本次停车立法与其相互衔接,缩小立法调整范围,找准立法切入点,重点聚焦机动车停车这一民生难题。积极回应群众停车关切,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倡导绿色出行、文明停车,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方式推动解决机动车停车治理难题。

二、切细内容,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

 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发现目前我市机动车停车具体存在着停车位总量供给不足、停车设施分布不均且部分区域停车位供不应求、公共停车场占比不足且规划建设不尽合理、现有停车设施利用率不高、智慧化管理水平低、车辆停放不规范等问题。

现代城市交通理论将交通分为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动态交通问题要靠规范道路停车行为、加大违法停车执法力度来解决,而静态交通问题要靠加大停车设施供给来解决。

条例从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两方面分章布局,共设六章四十六条。从静态停车角度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坚持规划先行,以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为引领,建立以建筑物配建停车为主、道路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明确通过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优化停车供给,充分利用各类闲置场所增加停车供给。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坚持严格控制、逐步缩减的原则,适当控制泊位数量并通过提高收费标准、逐步减少停车泊位等方式,还路于车、还路于民,恢复车辆、行人通行空间,引导市民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从动态停车角度对机动车接送学生停车、临时上下车、“僵尸车”占道、设置地桩地锁等方面进行了行为规范。针对停车管理执法主体多且职能分散、各县(市)停车管理执法部门不相同的问题,条例第六条明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机动车停车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的组织实施。

三、切准特色,破解本地停车治理难题

机动车停车条例重点在解决我市停车整体存在的问题,也要指导解决六县(市、区)具体差异化问题,将北京、西安等先进城市的停车治理理念引进到我市停车治理过程中,结合我市属于中小城市的城市定位,通过立法方式将有效的方法运用到解决我市实际存在的停车问题上。结合在我市城区、高平、阳城等地的调研情况,我市机动车停车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新建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大量闲置的问题。根据前期立法调研,仅我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就有约9万个地下停车位,而实际通过购买等形式使用车位约4万个左右,50%以上的地下停车位大量闲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业主将车辆无序停放在小区地面绿化带、人行道、应急车道等位置或者违法停放在小区外街道两侧,占用车辆、行人通行空间,出现“免费随处停、收费无人停”的现象。

二是老旧小区、中心商圈、医院、学校等地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老旧小区因理念缺乏、规划滞后等历史原因造成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建设不足,与机动车停车需求快速增长之间产生供需失衡的矛盾,导致停车难停车乱成为严重问题。此外,机动车停放在居住小区停车位与办公、商业停车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潮汐”现象,办公、商业停车设施“白天拥挤、晚上闲置”,而居住停车设施“晚上拥挤、白天闲置”,停车设施利用存在高低峰期,车位利用率和周转率存在明显不平衡状况。

四、切实措施,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针对我市机动车停车主要存在的两方面问题,条例第四条明确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高效利用、共享共治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来系统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一是充分运用市场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车位利用率和周转率。针对新建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大量闲置的问题,条例从市场价格调节角度进行了引导规范,第三十二条鼓励开发商不能只售不租,应该租售并举,改变一直以来“重交易轻租赁”的市场状态,构建出售和出租并列的车位利用格局,采取多种形式提高车位利用率和周转率,找到小区业主、开发商和城市管理者三方对停车位市场价格的平衡点。同时,条例第二十八条强调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不同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构建起差异化、阶梯式的停车收费标准制度,充分发挥停车收费价格杠杆作用,倒逼小区业主进入地下停车场,提高车位利用率和周转率。

二是采取多种行政手段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水平。针对老旧小区、中心商圈、医院、学校等地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一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通过采取增设公共场所和小区临时停车泊位、增设限时段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改造扩大区域停车容量、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实行智慧停车管理、公共车位错峰共享等行政手段实现停车需求与停车资源有效匹配,提高车位利用率和周转率,让有限的停车资源实现最大化利用。

三是针对日常突出违法行为补充设定法律责任。条例针对机动车停车执法过程中日常突出违法行为,结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停车、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条例不再重复规定。重点对上位法没有设置法律责任,从处罚内容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实施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考虑补充设定相应法律责任。针对日常生活中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备案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影响其使用等四种突出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相应执法部门和处罚内容。

在机动车停车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贯彻到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座谈会等立法各环节,通过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设计并发放机动车停车立法调查问卷、深入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调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五次不同层面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扩大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深入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从而使立法工作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